海口网10月25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晶晶 通讯员 刘泽林)具有海南户籍、执业10年但已离岗、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将获得政府多项政策支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将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
《意见》规定,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标准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法是:未参加全省任何社会保险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已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乡村医生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达到60周岁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此外,按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时开始发放。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自该<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补发。对具有海南户籍、执业10年但已离岗、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发放一次性补助6000元。年龄已达到60周岁的在岗村医,若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视同为离岗村医,可享受该《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在岗村医不在本次保障范围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或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离开岗位的亦不享受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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