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方在给已缴纳预收租金的摊主的收据中,并没有标注收费为“预收租金”等相关事项,而是用“押金”二字代替。
物价部门:市场管理方应按规定先批后收
那么市场管理方对摊位费采取涨价和预收租金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对此,海口市物价局琼山监督检查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管理方按规定应先上报涨价表,待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收费标注,不然市场管理方是无权自行涨价的。
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管理方有权试营业3个月,在此期间收费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比如试营业期间,市场管理方每月收取700元摊位费,我们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标准价为每月500元,那么市场管理方就得退还摊主200元。同样的,如果我们认定的标准价高过市场管理方收取的费用,摊主就应向市场管理方补齐差价。”
此外,海口网记者了解到,市场管理方在给已缴纳预收租金的摊主的收据中,并没有标注收费为“预收租金”等相关事项,而是用“押金”二字代替。对此,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摊主们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投诉,相关工作人员会前去调查。
截至中午12时30分,海口网记者离开现场时,市场管理方和摊主们仍未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海口网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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