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将进一步调整完善,将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从此前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扩大到各级各类学校,这也就意味着,除了公办普通中小学,今后幼儿园、高等院校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也将纳入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范畴。
按照调整后的有关规定,今后,凡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下称公办或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含附属幼儿园和学校)必须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险按学年度投保,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赔偿限额为: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200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免赔额人民币300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据介绍,政策调整后,校方责任保险经费来源为: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从学校现有收入(如公用经费、免学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中支付;市县所属的民办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与学校按1:1的比例承担;省属的民办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学校按1:1的比例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可单独安排经费支付保费。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学校不能向学生另外收取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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