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30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媛)30日上午,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草案)》,将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草案》对原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主体、建设标准、移交和接收、保障途径等重大问题作了修改。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由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据了解,海口市近期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老城区,配建难以解决,需要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为主。
为了解决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方面的经费问题,《草案》第四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布局,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步实施。
《草案》规定,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市、区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租赁的,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确定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标准
《草案》第七条明确,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总户数低于一千户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总户数超过四千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一千二百平方米。国家、海南省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办事和生活。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与其他建筑合为一体的,应当设置在建筑的第一、第二层;有独立出入口,方便进出。
为老城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提供建设保障
由于我市城区人口主要集中在老城区,但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不达标的情况在老城区普遍存在,且“新建无地”、“配建无项目”的问题非常突出,相对于新城区而言其解决的难度更大,更应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草案》第八条规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尚未建设或者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优先安排给社区居委会作为服务场所使用。辖区内没有闲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通过下列途径逐步解决:(一)社区内用地现状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置换、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
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的,其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保障,适用前款的规定。
此外,《草案》第九条指出,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拆除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应当在改造规划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安排就地配建。征收后的补偿经费不能满足配建需要的,由区人民政府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中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
《草案》还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管理使用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扶持建设单位配建、代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
相关链接
海口村民反映90亩土地租金发放给社区居委会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