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此前就解释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公民随父姓或母姓在我国有深厚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也是我国姓氏文化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传承。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相关链接:
政法干警民法学考前半小时文综考点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