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之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黄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重要论述,充分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的内在一致性,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完善提供了明确思路。
首先,法治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保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重要的论述之一。四中全会对“法治经济”的着力强调正是对三中全会这一深刻论述的有力保障。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植根于良法之中,蕴含了良法的法治这一根本性的治理结构得到确立,将为动态演进的市场经济持续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法治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保障。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立了基本原则。四中全会《决定》有利于在廓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政府强化市场思维、尊重市场行为,有利于一系列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与市场边界的调节,特别是要求政府职能从聚焦于事前审批,转换到依法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而只有法治,才能真正把握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度”。
再次,法治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保障。市场主体有效参与竞争和创新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竞争能带来繁荣,有法治保障的竞争才能带来持续的繁荣。四中全会《决定》将有力推动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创新,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更是从法治的角度,通过为市场主体提供公正救济的方式力促公平竞争保障的实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毫无疑问,四中全会《决定》的这一论述意义深远,理论和实践价值重大,不仅体现了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并行的现代法治思想,而且为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
系列之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整体部署,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四中全会对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重要论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系列之二: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会公报的这一重要表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系列之三:党治国理政新的起点
从四中全会的内容来看,这是一次关于依法治国的重大、重要事项安排。四中全会创造了多个“第一”,比如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对法治的重视前所未有,中央全会对法治重大问题专门作出决定前所未有,等等。内容决定地位,如此重大的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权威地位,彰显了中央对法治的高度重视,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上升到了治国理政战略的新高度。
系列之四: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近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确立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辩证逻辑。
系列之五:依法执政是法治工作的核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阐述了“依法执政”的丰富内涵,从理论上解决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心问题。
系列之六:《决定》清晰勾画出法治政府框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并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六个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清晰地勾画出了一个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的框架。
系列之七:党的领导是理解中国法治的钥匙
中国的法治当然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中国法治异于西方法治的首要特质,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理解中国的法治,就必须着眼于党的领导。在中国,撇开党的领导谈法治是不得要领的,党的领导是理解中国法治的钥匙。
系列之八:以良法善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个新颖且重要的论断,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
系列之九:从“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迈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断,标志着中央的法治思想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深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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