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之困
不能模糊现实与网络的界限
“事实上,除了针对互联网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中,有30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都可以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有关部门制定互联网法规的基本原则也都来源于已有法律。”在刘正荣看来,一些执法者还不善于运用已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执法,转变执法理念至关重要。
互联网进入中国20年以来,中国人对于互联网的认识已经悄然发生了改变。“网络发展初期大家都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无国界的,这个观点正在被逐渐摒弃。”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
“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立法方面加强网络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将规范现实生活的法律在网上延伸。”杨合庆强调。“不能把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割裂开来看待,适用于现实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都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
立法上相通带来执法上的相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逃不出“法网”。
从去年开始,国家加大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去年9月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谣言等的量刑边界明确量化:“诽谤信息被浏览次数达5000次,转发达500次,诽谤者即可入罪判刑。”一批网络谣言的幕后推手如“秦火火”“拆二立四”等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有专家指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不仅让网络诽谤的定罪有了客观标准和依据,也对其他领域网络犯罪行为的判定有重要借鉴意义。
互联网新技术新手段层出不穷,互联网的立法和执法之路也依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我国网络安全立法领域相对薄弱。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律师徐家力对网络侵权案件关注已久:“许多网络侵权案件发生后打到法院,依照什么处理,找到侵权者后根据什么处理,赔偿数额是什么,这是令人困惑的地方。”
另外,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违法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7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QQ、微信等新型网络聊天工具与被害人结识,在取得信任后实施犯罪行为。
“总体来看,我们的相关立法在前瞻性、包容性和针对性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刘正荣说。
法治之路
既利于创新发展又利于管理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需要加快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相关部门在完善网络立法工作上已开始行动,有“顶层设计”意义的几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正在加速出台。“今年内我们会拿出方案,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主要围绕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三大方面进行构建,”刘正荣说,“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行为主体责任、义务更加明确,更加便于执法。”
很多专家提出,互联网法治化的进程既要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又要利于管理的科学与规范。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说:“互联网立法要有保守性同时要有前瞻性,做到不阻碍创新又为新技术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先行的行业,在网络空间,我们还应该关注作为网络基础设施主导性因素的一些技术标准。”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说。
有专家指出,要重视做好既有法律与互联网的有机衔接,并使“今后的立法向有利于执法倾斜”,同时要做好司法解释,使其在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指出,当前网络空间的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还需加强。只有这样,行政管理与民事维权才能更好地有机衔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王振民则建议“加强网上法律意识的传播”。在他看来,法治思维不仅仅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重要,对普通网民来讲也很关键。
“开放性是互联网的天性,一些互联网发展较早的国家的立法工作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我们的相关立法基本上是国际通行做法。同时我们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网络法治化之路。”刘正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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