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一宗强制侮辱妇女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获刑六年,而造成这一严重后果的罪魁祸首原来是“冰毒”。
林某某,1984年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月20日7时30分许,因吸食冰毒,林某某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便立即带女朋友被害人李某逃离其暂住的出租屋,后搭乘公交车逃跑。
当公交车行驶至三亚市解放路一方百货站时,林某某带被害人李某下车后跑进海滨电影院西侧的某居民小区内,之后二人沿楼梯往上走直至瓦房的屋顶上,林某某拉着李某在屋顶上来回走动,大声呼喊“救命”,并要求李某也喊“救命”。
两人的呼喊引来了附近的警察。林某某因不信任现场警察的身份,10时40分许,突然从随身携带的布袋里拿出一把菜刀架在李某的脖子上,要求让真警察、记者过来。
不久,林某某又突然脱光自己衣服并嚷着要被害人李某与其结婚,并当众胁迫、拍打李某令其脱光所有衣裤。李某被迫脱光所有衣裤。经现场公安干警多次劝导,当日下午17时许,林某某带李某从房顶走下来,之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经检查鉴定,林某某的尿液呈阳性反应,李某的伤势为轻微伤。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吸食“冰毒”所致)。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应依法处罚。林某某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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