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四名男子王某、李某喜、王某泽、王某位在海口街头拦出租车,见出租车司机未停车便打砸出租车及司机。11月6日,记者获悉,四名被告人王某、李某喜、王某泽、王某位均被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5月18日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现年26岁,海南澄迈人)、李某喜(现年20岁,海南澄迈人)、王某泽(现年19岁,海南澄迈人)、王某位(现年18岁,海南澄迈人)、王某丰(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火美人”烧烤园路边拦出租车。当被害人林某荣驾驶的车牌号为琼CD0383的出租车载客经过此处时,因该车打着“空车”标志,李某喜、王某丰两人便在路中间拦车,因林某荣虽减速但未停车,王某丰便脱下鞋子后将鞋扔进该出租车的后座,林某荣见状靠边停车。王某等人遂上前与林某荣发生争执。王某率先在路边捡起石头打砸该出租车的前、后挡风玻璃,林某荣遂拿起车上的甩棍进行还击,随后李某喜、王某泽、王某位、王某丰也拿起石头对该出租车进行打砸,并将石头丢向林某荣,致使林某荣擦伤。后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金盘海马厂路口将王某、李某喜、王某泽、王某位、王某丰抓获。
经鉴定,林某荣驾驶的出租车损坏的部件价值共计人民币4220元。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喜、王某泽、王某位及王某丰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林某荣车辆维修费及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元,并取得其谅解。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喜、王某泽、王某位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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