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姚某的情况,民警先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答应帮助他恢复户口,但同时也告知他,恢复户口的同时他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只要能让我有个身份,咋办都行!”姚某见民警答应帮助自己上户口,很是高兴。
随后,民警开展了艰苦细致的调查,经过积极沟通协调,10月30日,姚某的户口终于办下来了。当天,姚某再次来到铜山派出所,拿到了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与此同时,民警也给姚某做了案件笔录,并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分析
他将被如何追责?
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姚某作案时为1988年,而且其同伙当时已被抓获,那么他的案件当年公安机关即已立案,他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以前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时遵从从旧兼从轻原则。
也就是说,因为姚某作案时还是实行的1979年刑法,所以首先要考虑使用该刑法,其次,如果新的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使用新刑法。“当年姚某与人合伙盗窃,虽然他们卖了2900多元,但被盗物品的真正价值还要调取当年的卷宗,看当时是如何认定的。”王春说,据他判断,姚某当年的盗窃案值可能属于巨大,按照1979年刑法,起刑点为5年。不过,按照现行刑法,起刑点为3年。“所以法院裁判时,可能会使用新刑法。”王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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