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而其中六大任务之一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针对此,全会提出了一系列举措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制度。
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地方实践“蹄疾而步稳”。最近,上海、广东、湖北、吉林、海南、青海6省市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
分类管理、制度保障助推司法队伍职业化
今年9月5日,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上海接受任命。他们主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法院、检察院公务员中择优选任。
据了解,上海新招录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人员见习期满后,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助理任满5年,就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检察官,选任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根据工作年限,由低到高依次设置五级至一级五个等级,五级至一级助理均实行按期晋升。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方案提出,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认为:“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将法官从非审判事务中剥离出来,使其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长期以来,检察官人员数量过多,门槛低,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从事辅助事务的助理界限模糊、人员混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分类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提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树立司法权威。
在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当地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实行“法官少而精、辅助人员专而足”的人员配备模式,法官按单独序列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增强职业保障,配足辅助人员,使法官专心从事审判业务。
2014年3月,深圳市出台《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规定,法官待遇与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段时间以来,受到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受到来自领导干部的干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当前,取消案件审批制和审判庭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多地试点解决审判运作中行政化问题的主要举措。
青海正在探索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以后,院长、副院长、庭长都有可能不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的范围可以扩大到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联席会议成员,就是对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这种讨论作出的意见是非指导性的,只能帮助合议庭成员化解分歧,作出一致决定。
青海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史国鑫说:“这样考虑能够替审判委员会分担压力,强制性少了,权力性少了,研究探讨案件的专业氛围浓了。”
2013年,广东佛山市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审判长负责制。法院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被取消,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法官助理、其他辅助人员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审判长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在更早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展了审判长负责制等司法改革试点。改革后,福田区法院105名法官被配置到了35个审判团队中。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敏现在带着一个7人的小团队,他是审判长,团队还有两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和1名速录员,如再加上3名辅助人员,就达到“1+2+3+4”的“标配”水平。如今,在他的办公室门上,多了一块白底黑字的牌子:张敏团队。
在这套机制下,审判长们“像一名职业化法官那样去战斗”,审判长集法官与庭长的职权于一身,原则上除了依法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多数案件均由审判长决定,裁判结果不再层层审批,由审判长直接签发。
“原来法院同事见面,会问‘你是哪个庭的’,现在都问,‘你是哪个团队的?’”张敏对半月谈记者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已初现成效。以往由于案多人少,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庭成员之间分工不平衡、“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现象突出。为此,该院确立了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强化主审法官在主持庭审、控制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方面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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