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力促司法“去行政化”
陈旭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没有类似法院审判庭、合议庭等有司法特色的办案组织,而是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而且,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一样,内设机构都是按科层级来设定的。在科层式机构设置下,检察机关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单位,是行政机构,而非司法化组织。不论是检察官个人,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都是作为科层机构的附属存在,没有独立的地位,整个检察官群体根据职务高低顺序建立起层层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权力运作方式。
“这种方式最明显的后果就是检察官的等级化,检察官缺乏个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司法效能不高。” 陈旭说。
为了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精简办案组织层级,这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方案提出,“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2013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在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探索。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焦成千介绍,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将原有16个内设科室整合为6个局。每局各设局长1名,由副检察长兼任。每个局不设二级机构,取消科长层级,在业务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在检务保障、队伍建设局实行主任事务官、主任行政官负责制。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坦言,通过机构改革,处长、科长减少了,行政领导负责协调、服务,执法办案由检察官负责,检察官也有了对应不同待遇标准的等级。这能引导他们不一定非要“走独木桥”去当科长、处长、检察长,而可以通过提高办案水平,向更高级别的检察官、法官努力。
“权力清单”、“全程留痕”加强审判管理监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授权清单,规定除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抗诉以及对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等重大决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外,其余职权均授权其他检察官依法行使。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检察官执法档案,全面记录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办案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等级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上海二中院则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采取“清单管理”的模式,厘清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判权与对于院庭事务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
史国鑫说,“权力清单”从正面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包括审判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法定程序事项审批等;“负面清单”规定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
此外,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均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做到“全程留痕”。
在广东珠海横琴新区,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借鉴澳门检察院设立检察官委员会的做法,设立了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半月谈记者黄安琪 叶前 王大千 吴昊 周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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