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机
办案警察被判有罪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做出关于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干警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其中谭伟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吉喆和高志尧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两年六个月。
随后谭伟、吉喆、高志尧三人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被发回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4月10日,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三人犯有刑讯逼供罪,但因情节轻微,未造成错案及其他严重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进行了抗诉。2009年8月1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喆犯有刑讯逼供罪,免予刑罚。谭伟、高志尧犯有刑讯逼供罪,拘役六个月。
2012年,谭伟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2年11月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谭伟犯有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关于此案的多份判决书中,提到的受害人有5名。判决书中提到的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将嫌疑人铐在约束椅上拳打脚踢、用木棍打、毛巾抹上芥末油盖住口鼻、浸水的塑料袋盖住口鼻、用电棍电击、打火机烧手腕、用回形针刺指甲等手段。
此案经过吉林当地媒体报道后,阮有春一度认为自己很快就能收到一个无罪判决。
冤情
涉案弹药未曾出现
虽然几名民警被判刑讯逼供罪,但是阮有春还要为自己伸冤。阮有春是因为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但是在案件多次审理中,作为定罪证据的子弹从未出现过,甚至连照片都没有。
阮有春曾经供述表示,“在我家旅店登记室靠门口的小柜里放有64手枪弹35发,口径子弹150发。口径子弹是镇赉啤酒厂厂办主任王军给我的,手枪子弹是路永文给我的。”
根据检察院在进行警察刑讯逼供调查时的询问笔录,路永文称自己不认识阮有春,也没有给过他子弹。路永文表示,在2006年9月27日谭伟、高志尧对他做询问证人笔录时,他因“急着去钓鱼,他们怎么问我就顺着回答”。
镇赉啤酒厂的王军也在询问笔录中否认曾经给过阮有春子弹。
办案干警高志尧的询问笔录显示,对于阮有春案定案证据“子弹的照片和鉴定以及子弹来源的相关证人”,没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向其追要过。
白城市洮北分局治安大队任福江和李国庆两个人负责管理枪弹库,两人在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没有见过从阮有春家收缴的子弹。李国庆称,“领导同意了,我没见到子弹就开了收缴物品清单。”
一审中的证人焦文革也在检察机关询问时否认了在阮有春家见到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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