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等不来的无罪判决
在阮有春的判决书中,证据包括阮有春的供述、证人焦文革、路永文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干警因刑讯逼供被判处后,阮有春开始为自己的案子奔波。2009年6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阮有春第一次申诉后作出再审决定。2010年1月1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
于是,阮有春申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是申诉被驳回。
2012年,阮有春再次向吉林高院申诉,吉林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2013年3月29日吉林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办案人谭伟等有刑讯逼供行为,致使本案部分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撤销原判,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11月22日,洮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洮北区人民检察
院撤诉。阮有春上诉至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城中院维持了原裁定。
2013年12月20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对阮有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阮有春再次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已经做出不起诉决定为由没有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导致案件一直没能开庭。
对于此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白城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案件不方便对外透露。
对于目前的情况,阮有春感到很无奈。他说,因为自己的案子,不仅家里的生意停滞了,儿子当初高考也没能报考国防生。
阮有春说,他现在的想法很简单,子弹从来没有出现过,自己没有罪。所以,“当年公开判了我有罪,现在必须公开判决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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