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产,昂贵设备一直闲置。
未能兑现的“承诺”
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为了能快速招到商、引到资,经常作出一些承诺,一些时候这些承诺甚至成了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附随条件。然而,一旦承诺得不到兑现,企业很可能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江苏省泰州市一家化工企业,目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A镇政府作出“承诺”化工项目获准上马
由于选址不符合与居民区相距不小于100米的隔离要求,项目迟迟未获批。镇政府向环保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承诺三年内将附近居民全部搬迁。
2001年初,江苏省泰州市在其辖区高港区野徐镇建设高港工业园区,镇政府负责招商引资的人员邀请栾忠岳来园区投资建设化工企业。栾忠岳倾尽所有并举债在工业园建起了一个占地15亩、8000余平方米厂房建筑的泰州市天源化工公司(下称“天源公司”)。
2004年下半年,经过认真考察,天源公司准备新上2,3B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泰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在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认为该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效果明显,“从环保的角度看,该项目在该区建设是可行的”。但是,由于该公司东侧以及南侧50米处有零星的几户居民,不符合当时化工区与居民区相距不小于100米的隔离要求,致使项目迟迟不能得到泰州市环保局批准。
2005年12月16日,镇政府向泰州市环保局出具书面说明,承诺拟在未来三年内将工业园区附近300米范围内的居民全部拆迁搬进镇生活区集中安置。因为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和镇政府搬迁居民的书面承诺,2006年9月,泰州市环保局批准天源公司新上2,3B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并于2007年7月投入试生产。
为了这个项目,栾忠岳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为了环保达标,他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举债100多万元对企业进行技改升级,兴建了废水母液蒸馏分离循环回收装置,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达到无废水排放;为了寻找市场,他常年在大江南北奔波……
辛勤的汗水换来了丰硕的成果。公司从当初的年销售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发展成为一个拥有职工60名、年销售收入数千万元,产销两旺的好企业。
B“承诺”未兑现公司遭停产重罚
镇政府搬迁居民的“承诺”未兑现,厂址与居民区相距不小于100米远的技术规范难以满足,公司被迫停产。公司认为,搬迁是政府行为,自己无法调动行政资源搬迁周边住户。
2009年5月,天源公司所属的野徐镇从高港区划入了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源公司所属地由原来的泰州市郊区农村变成了新的城区。
就在公司蒸蒸日上时,2009年12月2日,泰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产,并处罚款6.5万元。泰州市环保局处罚的依据是,天源公司试生产以来,“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手续”。
泰州市环保局的解释是,由于当初作出承诺搬迁园区周围居民的野徐镇相关领导调离等原因,至今不但没有拆除原有的居住户,而且由于变成了新城区,大量新的住户纷纷向工业园区集中,在天源公司的周围建起了一片片拆迁安置小区。因天源公司厂区达不到与居民住户相距100米的隔离要求,引发居民多次对天源公司的污染进行投诉。
泰州市环保局强调,天源公司还存在着扩大规模与环评不符的问题,但主要问题是“与住户相隔100米”的隔离距离达不到要求,因为这是硬性指标、强制指标,如果这一指标不能达到,环保部门无法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010年6月3日,泰州市环保局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陵区法院开庭时,泰州市环保局称,只要天源公司依照野徐镇政府的承诺将厂区周围300米内的居民迁走,环保部门将尽快安排环境监测人员对公司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启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帮助公司恢复生产。
天源公司在庭上辩称,当初向泰州市环保局作出搬迁居民承诺的是野徐镇政府,而不是天源公司;再说搬迁居民是政府行为,企业是无法调动行政资源搬迁厂区周围的住户;天源公司自始至终按照规定上项目,没有过错,不应该受到停产处罚。
因为隔离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天源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2010年6月11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下达了(2010)泰海非诉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支持泰州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因为天源公司的存在,影响了天源公司周围新建的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进程,小区环评迟迟无法通过,房产无法对外销售。2011年6月8日,泰州市环保局将天源公司列入环保“黑名单”。
2014年4月,天源公司向泰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恢复试生产,5月14日,泰州市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以天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拆迁到位等问题,不同意试生产。天源公司不服,向江苏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9月25日,江苏省环保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泰州市环保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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