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投入数千万元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专家指出,环保部门把政府信用承诺作为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同时,搬迁居民承诺构成对镇政府的约束,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被批准投资上项目,待投入了数千万元资金后却又被不准生产,其巨额的投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栾忠岳多次在泰州市环保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野徐镇政府之间来回奔波。泰州市环保局认为,企业停产的根子在镇政府当初搬迁居民的承诺没有兑现;而镇政府认为,当初在招商引资大背景下,泰州市环保局把信用承诺作为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这本身就不对,现在责令天源公司停产决定,又是泰州市环保局作出的,可见造成天源公司如今不可收拾的局面主要责任不在镇政府。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政诉讼法学博士顾大松指出,天源公司基于对泰州市环保局的行政许可及野徐镇政府承诺的信赖,投巨资新上了化工项目。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用以开展生产经营,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顾大松说,泰州市环保局将野徐镇政府的搬迁居民承诺作为行政许可附随条件,本身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天源公司当初距居民区的距离达不到强制隔离距离,泰州市环保局在审批时是明知的。由于轻信野徐镇政府的承诺而批准天源公司新上化工项目,现在又以居民没有搬迁、企业达不到隔离距离要求、无法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为由而责令企业停产,这种政府部门“有病”而让企业“吃药”的行为,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镇政府承诺没有兑现,是导致天源公司停产的一大原因,那法律有无追究野徐镇政府的办法呢?顾大松指出,这方面没有明确立法规定,但在法理上,镇政府应承担一定责任。镇政府向泰州市环保局作出的搬迁居民承诺,只要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构成对镇政府的约束,镇政府应当履行承诺所确定的义务。
D杜绝“乱承诺”建设诚信政府
政府在招商中承诺一旦得不到兑现,很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本质上,政府失信是对公共责任的背离。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需要,不负责任地过度承诺,滥许愿、乱表态,根本没有考虑兑现承诺。此外,有些项目还可能是前任政府领导出于个人“政绩”或“形象工程”需要而引进的,待前任异地任职后,“新官”上台后不愿意兑现承诺,从而搁置起来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事实证明,地方政府在招商中承诺一旦得不到兑现,则很有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给企业投资带来巨大的风险。
顾大松认为,政府失信表面上是“抹黑”了政府形象,而本质上却是对公共责任的背离。政府信用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信用,由于政府的垄断力,它很容易单方面违背合约,以社会利益的损失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利益。政府失信的“杀伤力”不可小觑,它对社会信用的危害往往是致命性的。
谁来监管政府的失信行为?这是一个亟待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重大课题。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通过教化的方式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观念,让其从道义与精神上形成一种信用自觉,这固然有一定效果,但却不是最佳选择。
事实上,政府失信源于对制度的亵渎与漠视,因此,重构政府信用还得从制度完善入手。这就需要一套清晰、透明的规制与激励机制,让立法权和司法权真正能对政府权力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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