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3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两路公交车相刮,两司机发生争执,因被告人朱春海心怀愤恨,纠集被告人王静飞、刘延召、黄明镇等人殴打被害人杨大力致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事情发生在2013年12月27日,当天14时许,被告人朱春海驾驶的28路公交车与杨大力(本案被害人,殁年47岁)驾驶的21路公交车相刮,两人发生争执,杨大力掰下朱春海车上的倒车镜后驾车离开现场。朱春海因心怀愤恨,便纠集被告人王静飞、刘延召、黄明镇去找杨大力“讨说法”。
到了下午18时许,朱春海驾驶已遮挡号牌的汽车载着王静飞、刘延召、黄明镇三人到达海甸岛白沙门公园附近21路公交车终点站等候杨大力。19时许,杨大力回到调度室。朱春海、王静飞、刘延召、黄明镇上前与杨大力争吵并相互推搡,杨大力趁乱捡起一根铁棍击打朱春海头部。见朱春海被打,王静飞、刘延召将杨大力推进调度室,杨大力的铁棍掉落地上。朱春海见状,捡起地上的铁棍冲进调度室,黄明镇捡起一块砖头尾随朱春海进入调度室。进入调度室后,朱春海持铁棍朝已被王静飞、刘延召控制的杨大力的头部击打三、四棍,致其受伤倒地。
随后,四被告人一同驾车逃离现场。杨大力被现场人员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大力系钝器作用于头颅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朱春海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作案后,被告人朱春海在被告人王静飞、刘延召、黄明镇的陪同下到医院治疗。途中,朱春海使用手机拨打电话报警并告知正在前往医院,公安人员随后赶到医院,将四被告人抓获。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春海、王静飞、刘延召、黄明镇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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