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部门重视不够 从未缴纳
2014年,我市应缴纳的残保金总数为6000余万元,其中1万多家企业应缴纳约5000万元,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1000余万元。但到目前为止,在已经征收到的经费中,企业缴纳了900余万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仅缴纳了8万元。
这是个巨大的缺口,极大地拖了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后腿。而据了解,海口自1995年开始征收残保金以来,没有一年是全额收齐的,有些单位甚至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从未缴纳过这笔费用。相对而言,一些企业却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钱都去哪儿了?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笔费用是由市财政划拨,包含在了每年初拨付的单位公用经费里,只是没有单独列出。于是,一些部门由于对残保金征收不理解,有抵制心理,就推说没有安排这笔经费。
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征收残保金是我国当前针对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基本政策。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海南省人大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也明确了要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而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残保金都实现了地税代收,我省自2011年也开始实施地税代收。其实,征收保障金更多是一种调节手段,是社会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收缴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最终还是要用到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
“内外兼修” 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力
针对以上的情况,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海口市残联一方面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不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政策、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宣传,每年也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寄送宣传资料。同时在每年的“全国助残日”、“就业援助月”等残疾人节日、主题活动中,大规模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另一方面,着力加大残疾人康复、培训力度。为了让有机会走上工作岗位的残疾员工有才可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市残联着力帮助实施多项康复措施,减轻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或是免费向残疾人配发辅助器具,提高他们生活、工作自理的能力。同时,根据整体需求,不断开办适合残疾人学习的各种职业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班,例如电脑、盲人按摩、美容美发、缝纫、面点、家政等适合残疾人的工种。不仅如此,还开展对学前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项目,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补助项目,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学历教育,为今后走上就业岗位做好准备。
此外,由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近年来,市级相关部门不断研究制定催缴制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市残联、市财政、市地税等部门多次研究征收工作。市地税在税务网报系统上也加入了对残保金的征收宣传内容。对于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保金,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限期仍不缴纳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立合理制度保障残疾人公平就业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既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还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海口市残联理事长蔡志森表示,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的征收关系着残疾人事业长远发展,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他呼吁,全社会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合理制度保障残疾人公平就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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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如何使用和管理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海口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由海口市政府统一领导,并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缴入国库,由海口市财政局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应收尽收,专户存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缴纳途径?
海南省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目前,我市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为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依据是什么?
海口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其中: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末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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