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吴某无意间拾得一张银行卡,后持该卡在ATM机上盗取了人民币6400元。11月13日,记者获悉,琼山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吴某,现年25岁,海口市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10时半,吴某在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汽车东站对面的某银行ATM机处拾得被害人吴某甲遗失的银行卡一张。随后,吴某在该ATM机处尝试用该卡取款,在试对密码后取现100元,后又至海口市琼山区米铺一横路某银行ATM机处用该卡再次取现6300元。2014年9月1日,海口市公安局国兴派出所传唤吴某到案,并从其身上缴获该银行卡及冒领人民币6400元。破案后,该银行卡及人民币6400元已发还被害人吴某甲。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人民币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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