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电视海口分公司(以下称电视公司)将230多台电视卖给三亚一家酒店,收到该酒店35.8万元。这35.8万元究竟单纯是电视款,还是包含三亚某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冷气公司)的空调款?因为这个问题,电视公司被冷气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到海口市龙华区法院。
2013年7月,三亚一家酒店更换酒店硬件设备,询价后,该酒店决定从涉案的电视公司及冷气公司分别购买一批彩电与空调设备。经协商,该酒店购买了230多台电视,20台空调。两家公司分别送货,酒店将彩电、空调安装使用。但是,在付款的问题上,酒店、冷气公司与电视公司却有了不同的说法。
冷气公司和酒店称,付款时,为了统一管理,酒店决定将电视款与空调款一起支付给电视公司账户,之后再转给冷气公司。这笔钱由电视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为此,冷气公司还拿出了一份《电视、空调工程机购销合同》,合同里冷气公司供货的空调规格、台数及总金额都很明确。但是,当酒店将总货款35.8万(含4.52万空调款)支付到电视公司账户后,冷气公司要求电视公司支付空调款,却一再遭到拒绝。于是,冷气公司以电视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将电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电视公司返还货款4.52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电视公司否认收到的35.8万元含有冷气公司的空调费。该公司称,冷气公司所提供的《电视、空调工程机购销合同》并不是该公司签订的,该公司也没在上面盖章,且里面涉及的电视型号也与其销售电视型号不符。对于酒店和冷气公司之间采购空调的事该公司完全不知情。酒店向电视公司采购是由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何文强负责沟通、定价、送货,公司按照何文强的要求发货,电视公司不清楚何文强与酒店如何商谈、约定,单价多少这些细节。他们收到的35.8万元全部是电视款,从未收到空调款。该公司认为,冷气公司所谓的返还空调款诉讼请求无理。
酒店认可冷气公司提供的《电视、空调工程机购销合同》,称电视款与空调款一起支付是通过中间人何文强及另外一人联系,冷气公司与电视公司、酒店达成口头约定的。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冷气公司与酒店订立口头空调买卖合同。因此,应由本案第三人即酒店向冷气公司履行支付空调款的义务。冷气公司主张其与酒店、电视公司口头约定由酒店将空调款付给电视公司,再由电视公司转交给其公司。电视公司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冷气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应由冷气公司对其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冷气公司主张电视公司不当得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龙华区法院驳回了冷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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