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梳理2013年两轮巡视工作发现,选人用人问题几乎成为各个被巡视地区(单位)被点名的“标配”,其中违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现象屡见不鲜。典型例子如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2006年离开九江前1个月突击提拔一批女干部,山西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在离任前批发430顶官帽,河北青龙县原县委书记高东辉突击提拔调整283名干部等。
突击提拔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是地方或部门“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组织人事程序被架空,二是事后问责不力。这里暗含一个前提,就是如何定性选人用人问题。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一直称之为“不正之风”,这是一种政治定性。用人违规无非三种情况:一是买官卖官,权钱交易;二是拉拢下属,延续政治或权力影响力;三是荫庇亲朋,受人请托。如果发现背后有权钱交易,就会治以行贿受贿之罪。但如果没有钱权交易情节,或者说未能找到证据,就仅仅被视为党内不正之风,相应的问责就不过是党纪政纪处分。
这种党纪政纪处分,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选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中组部今年1月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其中第三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中共中央今年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十不准”,而问责的规定仍限于笼统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比如武汉市委宣传部原部长离任前违规突击提拔19名干部,案发后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提拔干部都被降为原职。赵智勇突击提拔了一批女干部,接任领导在接群众举报后将其中部分女干部打回原单位。
一些问责要么不了了之,要么处理过轻,导致用人违规的成本太低。违规选人用人的领导干部,如果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就只剩搞不正之风的错误,除了“恢复原状”,处分不过是党内严重警告之类。
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我们对选人用人问题的定性不准确,严重低估了它的破坏性及其政治后果。人事腐败关键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其带来的政治后果。
现在我们要做的应当是将用人违规由“不正之风”升格为“人事腐败”,并相应地出台更严厉的党纪政纪措施。仅仅视之为不正之风,用人违规就会被视为“小节”。则程序性规定必定被轻看,违规则成了“程序瑕疵”,问责也自然问亦可、不问亦可,严重警告亦可、不严重警告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