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临高县王不林等15人涉黑案在临高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不林因数罪并罚获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14名被告人均系与该涉黑组织勾连实施犯罪的人员,也分别获刑。
临高法院审理认为,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王不林为垄断海南金华林业公司临高林场的林业工程项目,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开设四家林业公司和KTV娱乐会所,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王不林为组织领导者,钟全朋、林光全、郑加为积极参加者,林开成、黄家友、冯启三、李海川、王冬海、王冬洋、王志宁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较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形成对临高林业的非法控制,长期、大量容留他人吸毒,对临高县的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临高县的经济、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不林等前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不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钟全朋、林光全、郑加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林开成、黄家友、冯启三、李海川、王冬海、王冬洋、王志宁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次数较少或作用相对较小,是一般参与者。被告人钟全朋、林光全、郑加、林开成、黄家友、冯启三、李海川、王冬海、王冬洋、王志宁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临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不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全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犯滥伐林木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林光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郑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均系与该涉黑组织勾连实施犯罪的人员,也分别获刑。
11月24日临高法院作出的是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均有上诉的权利。
临高法院回应社会关注,特别邀请了十余家媒体前来进行采访报道,临高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对公开宣判情况同时进行了图文直播,以司法公开赢得人民群众对打黑除恶斗争的理解和支持,彰显海南法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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