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深圳地铁女乘客猝死案,昨天由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福田法院认定,被告深圳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深圳地铁集团赔偿原告何某某、梁某某31万余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报警6分钟后才拨打120
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7日上午10时27分,死者梁某在乘坐深圳地铁时,在水湾地铁站C出口时在通往地面台阶中段处倒下。10时31分,深圳地铁集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梁某进行观察、喊话,10时40分深圳地铁集团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10时46分深圳地铁集团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上午11时18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
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
可能延误宝贵抢救时间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深圳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后,9分钟后首先拨打110报警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仅在梁某身边站立观察、喊话,并未对梁某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深圳地铁集团并未能通过其完备的监控设施、巡视人员及时发现梁某倒地,更重要的是深圳地铁集团中受过急救培训的员工在到场后亦未及时判断出梁某的危急状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
综上,虽然梁某的死亡结果并非深圳地铁集团直接导致,但梁某倒地后,工作人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可能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故福田法院认定被告深圳地铁集团未能对梁某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梁某的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福田法院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
急救中心无需承担责任
被告深圳急救中心作为一个通过120急救网络进行呼救受理、指挥调度的综合部门,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完成车辆调度、派遣工作,已全面履行其职责。
法院同时认为,救护车辆到达时间及急救人员对患者状况的认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故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发现伤者 先拨120 再看是否报警
《深圳地铁乘客伤亡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5.1.3条规定:“车站对伤势轻微的伤者(如有较浅的刮、划伤、碰撞伤痕等)进行简单的救助,若伤者需要可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伤势严重(如有较大伤口流血不止、昏迷等)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就近医院,并视情况及时通知地铁公安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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