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30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见他人在取款机前取款,便伙同他人持刀上前抢劫,海口两男子王某、黄某凌晨两小时内连续抢劫他人四次。今天,海口网记者从海口龙华区法院获悉,龙华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4月6日凌晨2时许,现年19岁的被告人王某和黄某伙同“不七”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伺机作案。三人行至海口龙华区海垦路建设银行门前时,看到被害人周某标正在建设银行内用自助取款机取款,“不七”便在一旁望风接应,王某持刀和黄某上前威胁周某标,当场抢走周某标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2699元)、一部三星牌GT-N7100手机(经鉴定,价值1555元)及一个紫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9700元。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不七”、“老三”同样驾驶红色125摩托车,在两小时内连续4次使用暴力手段威胁并抢夺他人财物上万元。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处扣押了黄金戒指一枚、142元及被害人周某标的手机一部。在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了苹果4S手机一部、黄金坠子一枚,308元。据悉,案发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标。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使用胁迫、暴力手段四次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27645元,又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7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持械使用胁迫、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1395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遂做出以上判决。
相关链接:
海口9名男子抢劫在校学生 最大18岁最小仅13岁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