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平原是海口一名出租车司机,曾任职于海口某电召出租车公司。今年5月,出租车公司通过监控系统发现曾平在营运的过程中未按表计费,遂对其作出开除的处理。曾平不服出租车公司的处理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对曾平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违法,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出租车公司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随后将曾平告上了法庭。11月12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的哥未按表计费,公司将其开除
海口某电召出租车公司于2013年12月在海口工商局注册成立,运营模式为“公车公营”,即由公司购置车辆后招聘司机,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由司机驾驶车辆运营,运营收入归公司所有,扣除毛利润后,驾驶员领取基本工资、提成及分红。曾平从2014年1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曾平日常驾驶车牌号为琼A4×××5的出租车,月基本工资1335.2元。此外,电召出租车公司另向曾平收取合同履约金2000元、车辆财产保证金10000元及对讲机押金500元。
5月16日下午,该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车辆监控系统发现,在当天16时35分59秒至16时42分15秒期间,由曾平驾驶的琼A4×××5出租车载有客人但未按表计费,工作人员同时发现,在公司调度中心派车记录中曾平未进行备案。出租车公司立即通知曾平暂停工作等候公司处理。5月22日,出租车公司对曾平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并公告。两天后出租车公司将该处理决定通知曾平。
出租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输官司
7月9日,曾平向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部门确认他与出租车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出租车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违法,裁决出租车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335.2元,裁决出租车立即退还向其收取的合同履约金2000元、车辆财产保证金10000元及对讲机押金500元。
9月2日,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对曾平的上述四项请求均予以支持。
出租车公司不服裁决,向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出租车公司认为,曾平违反该公司《电召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十八条“驾驶员不按表计费拉客,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处理,并按当次营运金额10倍罚款”的规定,对公司的声誉及形象产生恶劣的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的开除处理决定合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并判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
秀英区法院认为,该出租车公司的《电召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议定,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出租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进行公示或告知过劳动者;出租车公司却以曾平的行为违反该制度为由将其开除。法院认为,曾平不按表计费载客的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按规定对曾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前将相关事由通知工会。
秀英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出租车公司与曾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1335.2元,遂依法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起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高敏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出租车公司的《电召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议定,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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