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依法责令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七号煤矿立即停止建设施工,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06煤矿立即停止生产。
据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所属的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七号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0万吨/年)在未取得项目核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仅取得国家能源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的情况下,于2011年6月21日违法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1月2日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该矿存在非法组织施工、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停产指令、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06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于2013年8月进入联合试运转,设计的601首采工作面已回采结束,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开采603接续工作面。2014年9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安全监管局对该矿下达停产指令。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继续组织生产,于10月13日发生一起掘进工作面冒顶事故,造成9人死亡。该矿存在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采掘布置不合理等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依法责令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七号煤矿立即停止建设施工,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06煤矿立即停止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上述两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按规定积极办理、完备相关审批手续。大南湖七号煤矿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开工备案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106煤矿要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所有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强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依法为企业完善审批手续,认真组织好隐患排查验收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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