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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事件升级 发声明称将起诉于正侵权
琼瑶指出,“最近一周来,不但侵权剧集的首播卫视没有停止播出,网络与其他播出平台又开始或计划播出该剧,侵权对我造成的身心伤害进一步加剧,不知尊重原创、保护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公理正义何在?”所以敬告计划播出《宫锁连城》剧集的播出单位,停止侵权剧集的播出安排,“否则,代理律师将有权基于本人的授权启动相应的诉讼追责程序”。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索赔2000万
胜诉会将所得赔偿捐赠给内地慈善机构
琼瑶通过代理律师5月27日提交起诉状,起诉于正及相关影视公司等五被告著作权侵权,并索赔2000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8日通过官方微博表示,经审查,于今日决定受理该案。
起诉书中称,被告于正未经原告琼瑶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四家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梅花烙》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起诉书中,琼瑶希望法院判令于正在网站上公开道歉,同时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万元。
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声,称如果胜诉会将所得赔偿捐赠给内地慈善机构。代理律师王军表示,琼瑶方提出2000万赔偿请求,索赔不是目的,所得将捐予慈善机构,最终希望能规范行业行为。
于正: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于正5月27日也通过自己的微博予以回应:“我一直希望这件事能够进入法律程序正常解决,也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北京三中院驳回于正等四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
根据此裁定书中描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正及《宫锁连城》的出品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分别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希望将案件移送至浙江、湖南等地审理。
7月15日,三中院官微发布“琼瑶起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三中院驳回于正等四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消息,称,“近日,我院经审理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了四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于正再回应抄袭:我们都参照《红楼梦》
针对琼瑶诉讼于正抄袭《梅花烙》一案,于正11月16日出席知识产权法专家讨论会,现场就琼瑶方面向法院提交的其认定于正抄袭《梅花烙》的21处关键情节逐一进行了辩解。
于正表示,从整体故事的构架和里面对清朝民间民俗的展现来看,不管是《梅花烙》还是《宫锁连城》,都是借鉴自《红楼梦》。“我在想为什么那么多雷同,其实大家都参考了红楼梦主要的人物和发展命运的框架,尽管客观上感觉跟红楼梦不像,只是把几个人并在了一个故事。21条的情节《红楼梦》全都有,(琼瑶)告了我,我才深刻意识到,我们都是按照《红楼梦》的主线来写。”
于正还强调,他认为一个故事是否原创,主要还是看主体思想以及表达出来的“最终的感觉”,于正认为两剧在大的情节构架、人物性格、台词表达、结局乃至价值观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她讲的是两个女人跟一个男人的爱情故事,我是一个升级打怪兽的片子,女主角大多数都是经历,爱情只占小部分。”
国台办谈琼瑶诉于正:积极维护两岸同胞知识产权权益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4月30日上午在北京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范丽青就琼瑶状告于正侵权一事答记者问,称大陆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是健全的,相关的司法救济渠道也是畅通的。两岸已经于2010年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积极维护两岸同胞的知识产权权益。
湖南卫视:希望双方分歧和平解决
对于《宫3》引起的抄袭争议,湖南卫视有关工作人员在4月28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湖南卫视一直尊重并倡导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行业最核心的部分,文化作品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运行。一直以来,湖南卫视作为播出平台,播出的电视剧和电视节目都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准予播出的相关文件和授权方出示的版权合法承诺。湖南卫视一直依据法律,服从行政主管机关的政策要求。对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版权争议,我们尊重双方当事人,也尊重法律的裁判,衷心希望双方的分歧在法律框架内和平、公正地解决。”
网友:九成以上人力挺琼瑶
在琼瑶举报于正抄袭的公开信发布后,有网站第一时间发起了关于“琼瑶举报于正抄袭,你怎么看?”的投票,在投票中,支持于正的人寥寥无几,九成以上网友都力挺琼瑶,并认为“《宫3》就是抄袭《梅花烙》”。
这个官司怎么打?专家观点不一
对于琼瑶指责于正侵权,法律界专家对此案件莫衷一是,有专家认为,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所以琼瑶作品不受保护;而另一种观点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梅花烙》享有著作权。如果存在抄袭,可以维权。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解释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是被许多国家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仰坤认为,其实,在著作权法中,关于“表达”和“思想”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但我认为,表达形式和反映作者思想的内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能把形式简单地理解为‘文字’‘纸张’‘声音’等载体,形式和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就作品而言,‘故事情节’‘梗概’‘背景’就是内容本身,应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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