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会餐人员都是领导是工伤
曲靖人社局:当天没接待属私人活动
12月3日,曲靖市罗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副局长李安林家属状告曲靖市人社局一案在麒麟区法院开庭,但未当庭宣判。李安林疑似喝酒死亡一事,再次引发关注。
事件之所以闹上法庭,焦点主要集中在李安林是“因公死亡”还是“因私死亡”。死者家属说,事发时,相关部门为息事宁人,对家属说会按因公死亡处理,并给予50多万元补助。可事后,曲靖市人社局通报称,李安林参加的会餐“属于私人朋友间的社交活动,与公务活动无关”,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感觉被骗,一纸诉状将曲靖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并称,所有努力只为“还死者一个公道”,且手里握有一些官员的事后承诺录音。
家属声音
会餐人员大部分是领导 应按因公死亡处理
李安林的弟弟李双龙说,李安林的死亡应按因公死亡处理,主要是因为当晚会餐人员大部分都是当地相关部门领导。其中,黄树勇是综合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稽查科长;方德刚是罗平电视台支部书记、记者;周智谋是罗平县规划局规划科科长;蒋小辉是罗平电视台栏目摄像师。
李双龙介绍,3月11日15时左右,黄树勇向其直接分管领导李安林汇报工作,并按李安林所作《关于清理违章建筑的实施方案》上名单联系相关单位成员聚餐。因多数人员因事不能参加,之后联系电视台相关人员协商将要录制的《城乡规划法》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宣传资料问题。因工作问题,李安林请电视台方德刚、蒋小辉及规划局规划科科长周智谋会餐,到餐馆谈论工作半小时后才开始吃菜喝酒。5人喝了近一市斤酒后,方德刚离开,剩下4人与另外一桌拼桌吃饭(人员为吴水柱、方保卫、方克波等人)。饭后,方克波驾李安林私家车送他和黄树勇到他小区门口,之后,李安林不知何时死在其私家车内。
李安林父亲说,当日拨打李安林电话问其是否回家吃饭及接小孩等事,其回答因工作不能回家吃饭,也没时间接小孩,这是家人最后一次与死者通话。
3月18日,罗平县纪检监察部门发布通报称,李安林3月11日晚餐系私人活动,除李安林外,没有其他领导参与。
庭审交锋
是否应认定工伤 各执一词
死者妻子杨毕书的代理律师:
曲靖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当地纪委、监察局在对该起事件的调查结果来看,认定“系私人活动”有掺杂行政因素干预。不管醉酒也好、“飞四”也好,我们都认为,与本案中认定李安林是不是工伤这件事无关联性。
曲靖市人社局的代理律师:
罗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公务接待需向局领导汇报。根据局长和其他相关人员证言,3月11日当天,该局没有任何公务接待,李安林也没有汇报,故认为事发当晚的会餐属于私人社交活动。根据该局职能划分,李安林也不分管宣传工作。3名证人的证言也无法证明当晚会餐与工作有关。在“飞四”赌酒桌上,如何谈工作?曲靖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件回顾
玩“飞四”赌酒5人喝了2斤白酒
今年3月11日
18:30左右
黄树勇(罗平县城管局职工)、李安林等人在“十全九美”食堂吃饭。
20:40左右
离开食堂,由方克波驾驶李安林的私家车送黄树勇、李安林回去。
21:00左右
到达罗平县蟠龙兰庭小区门口后,方克波离开。
23:30左右
李安林妻子回家看见自家车停在小区门口,发现李安林情况不妙。车中,李安林的同事黄树勇还在熟睡。立即叫醒黄树勇,并拨打120。
医生赶到现场,确认李安林已死亡。
3月12日
16:00许
应家属要求,公安部门联系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尸检。
12月3日
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了解到,除黄树勇外,罗平县电视台记者方德刚、蒋小辉和罗平县规划局规划科科长周智谋也在餐桌上。李安林死前会餐中,曾参与“飞四”赌酒游戏。在喝完一斤散装白酒后,方德刚先行离开。随后,其余4人又喝了1斤白酒。
李安林其人为人直爽孝敬父母
李安林生前照片 家属供图
罗平一位不愿具名的男子罗力(化名)介绍,他和李安林是好朋友,已有10年的交情。罗力介绍:
李安林是师宗高粱乡人,壮族,育有一子,已上幼儿园。2002年从云南民族大学(当时为云南民族学院)毕业,当年考上罗平鲁布革乡公务员,工作几年后被调到了罗平钟山乡司法所工作,后又调到鲁布革乡司法所任所长,大概任职一年多。去年10月又被调往罗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任副局长。他是家里独子,尽管工作很忙仍坚持经常回老家看望父母。非常容易相处,性格比较直爽。工作之余经常聚在一起,聊天吃饭等,偶尔也会喝点当地产白酒,彼此比较了解对方酒量不大,都是只喝一点,没喝醉过,更没听说他会玩“飞四”。
相关链接:
医生手术室晕倒昏迷一个月后离世 医院否认工伤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