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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7岁男童湖中溺亡 广场湖泊管理方被判赔10万元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4-12-08 10:47

  乐东一名7岁的小学生,爷爷像往常一样去接他放学时,却找不到孩子。第二天,学生的尸体被发现在县城一处广场湖泊中。广场的管理方乐东文体局则成了被告。

  7岁男童被发现死在湖中

  金小冬此前是乐东一小一名在校生,他平时上下学都是由爷爷接送。

  2013年7月1日下午,爷爷到校去接送金小冬时,学校已放学,金小冬已不在校,但放学后未回家。次日下午2时许,金小冬被发现在乐东县城抱由镇的民族文化体育广场月亮湖里,发现时孩子已经身亡。

  经查,该广场月亮湖周边有护栏防护设施以及警示牌。案发后,抱由派出所介入调查。

  孩子去世后,父亲金峰和母亲林莉悲痛欲绝。家属就小冬死亡赔偿一事,与涉案月亮湖管理方乐东文体局沟通未果,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16万多元。

  一审被告文体局被认定无过错

  乐东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小冬的死因,被告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儿童的家长是否履行监护职责。

  该院认为,本案中金小冬死在广场月亮湖里,但至于死因,原告家长一方提供的派出所证明不足以证实金小冬是溺水身亡,只能确认死于湖中。死者父母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广场是开放性,具有休闲、娱乐、锻炼等功能的公共场所,乐东文体局作为广场安全设备设施管理者,已在湖周围设有护栏等防护设施及警示牌,尽到了对月亮湖的安全防护职责,不存在过错。

  金小冬未满八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乐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金峰夫妇的诉求。二人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被告负70%责任

  二审开庭时,金小冬父母提交了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事发地点拍摄的一组照片,希望证明月亮湖防护栏仍残缺不全,不具有安全防护功能,存在潜在危险,乐东文体局对此存在监管缺陷。

  海南二中院查明,涉案广场湖泊周边防护栏多处毁损,沿湖部分区段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抱由派出所2013年7月2日在月亮湖发现受害人金小冬溺水身亡。乐东文体局负责在民族文化体育广场内组织文体活动,维护广场内体育器材等公共设施。法院对死者家属提供的新照片证明亦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派出所作为维护治安、调查案件事实的一线机构,其就第一时间获取的资料依职权作出的证明,对案发现场的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广场是向普通民众开放的休闲娱乐公共场所,乐东文体局作为广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就广场内公共设施及时维护,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月亮湖处设置了防护栏,但防护栏已多处毁损,无法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甚至沿湖部分区段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从案发至新照片拍摄时,防护栏仍未得到修复和复建。

  被告单位作为广场管理者,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发生,存在过错,在无证据证明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其应当就金小冬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死者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金小冬未能做到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也应承担责任。法院酌情认定乐东文体局承担70%的责任,金小冬父母承担30%的责任。

  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乐东法院原审判决,改判乐东文体局赔偿金峰、林莉10.8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

  依法受法律保护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涉案广场是供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其公共设施供不特定人使用,不特定人包括未成年人,因被告单位知晓向公众开放的广场内存在危险源,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认定承担70%的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死者监护人未妥善尽到监护职责,但其委托死者祖父负责接送,在孩子失踪后也尽力寻找,发现尸体后立即报警,因此法院酌情认定死者父母承担30%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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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王忠新] [编辑:李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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