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一天凌晨,一名男子在儋州那大镇街头骑摩托车时,不幸撞上路边老旧的电线杆后身亡。因认为儋州供电局不及时处理废弃电线杆,儋州市市政管理处的管理和养护路面设施不到位,家属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2012年10月26日凌晨,杨彬骑着二轮摩托车,从儋州解放路往人民中路方向行驶,途经东门街门前路段时,因杨彬驾车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撞击路边的电线杆,造成杨彬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儋州市交警支队作出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杨彬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3年7月,杨彬的家属诉至儋州法院,要求儋州供电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家属提出,儋州供电局不及时处理废弃电线杆的行为造成该事故,应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同年9月底,法院通知儋州市市政管理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经查,儋州市那大镇本案涉案路面为沥青路,路宽8.6米,道路路面两边划实白线,中间白虚线。近年来,路面虽拓宽,但两根电线杆仍矗立在右幅路面中,右路幅面的实白线自上而下绕过了两根电线杆靠内向下延伸。位于事发地点的两根电线杆的所有者和使用管理者均为儋州供电局,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架设。
儋州法院认为,受害人杨彬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杨彬系驾驶摩托车途中撞击电线杆而死亡。两根电线杆的架设年代已久,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和使用管理者儋州供电局应及时作出规划整改。现架设的两根电线杆确已影响车辆及行人的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儋州市政处的职责为负责城市道路、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对事发路段架设的两根电线杆未尽督促整改的管理职责。
法院认定,两被告单位对该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两单位分别对事故发生损害总额承担15%的责任。
儋州法院一审判决,儋州供电局、儋州市政处应分别赔偿死者家属相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5万元,共应赔偿5万元。
随后,儋州供电局、儋州市政处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认为,原判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终审予以维持。日前,此案被海南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有关部门应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林凤妮律师认为,本案的发生,对电线杆等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和道路监管责任人,提出了安全警示,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受害人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系驾驶摩托车途中撞击电线杆而死亡。由于涉案两根电线杆的架设,年代已久,确已影响车辆及行人的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儋州供电局和儋州市政处对该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责任。法院根据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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