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9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吕莹玉)今年45岁的海口男子张某靠开拖拉机为别人拉送货物赚取收入,不料在一次运输水泥电杆的过程中,水泥杆滑落砸到左脚,虽经治疗,却落下终身残疾。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该水泥电杆厂的老板及运输目的地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运货途中出事故终身残疾
张某告诉海口网记者,他靠开拖拉机为别人拉送货物赚取收入,从2012年4月开始为德胜公司运送货物。2013年3月,该公司及雇主翁先生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公司指定其运送翁先生的电杆厂所生产的水泥电杆至指定地点,运送费用按路程决定。
2013年4月11日,张某装了一车电杆送往灵山镇琼文路9.2公里处。到达目的地卸货时,几百斤重的水泥杆突然滑落,砸到了张某的左足,致使五趾骨折。经医院治疗后,虽然伤口痊愈,但还是落下了终身残疾。2013年7月20日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左足第四、五趾缺失。
“终身残疾意味着断了我的收入来源,我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张某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德胜公司及翁先生连带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487元。
公司称是违规操作引发事故
在审理中,德胜公司称,事故原因主要是因为张某在卸货时违规操作,导致电杆滑落砸到其左足,责任完全在于张某。该公司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张某在电杆前面卸货,而不是在后面;没有在地上安放轮胎;张某是一个人卸货,这些都是不合规的。”
据了解,张某是专门以运输业为生的个体户,自己配有四轮拖拉机,除为翁先生运货外,也为其他客户运货。因此,德胜公司和翁先生都认为,其与张某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民事雇佣关系。
法院因于法无据驳回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张某驾驶自有的拖拉机承揽各类货物运输,在整个运输活动中,张某的行为不受被告意志的支配与约束,不受被告的监督和管理,且没有直接为被告创造任何经济利益,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张某所受的人身损害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德胜公司和翁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依据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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