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1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媛 实习生 任廷)11日下午,海口十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办法》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改与当前机动车管理工作需要不衔接的相关内容,强化落实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其中,新增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黄标车淘汰制度和机动车准入等三项制度。
机动车尾气污染日趋显著
据了解,海口市继2013年排名全国第一后,2014年第一季度、上半年、第三季度在全国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中排名第一,海口洁净的空气已成为持续发展的优势资源和营销宣传的最佳名片。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口的迅速增加,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十一五”以来,机动车保有量从2006年的20.8万辆增加到2014年11月的54.5万辆。根据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和南开大学联合开展的海口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的初步研究成果表明,对我市的细颗粒物(PM2.5)贡献率排在第一位的是机动车尾气尘排放,占35%。根据我市对大气中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来源分析,机动车的贡献率分别占88%和78%。由此可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成为我市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的主要排放源。
新增三项制度加强黄标车管理和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
目前,国内大多城市都已全面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我市虽已对机动车推行环保标志管理,但仅是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联合下发通告的形式来发布实施,尚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环保标志的分类核发,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区别管理,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草案规定了市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持黄色标志或未持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和采取相应处罚等管制措施。
淘汰黄标车是提高海口市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也是不断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国务院《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实现《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关于“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的目标,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与结合了国家、省市对黄标车淘汰的最新工作要求,借鉴我市淘汰黄牌超标电动车的有关制度设计和经验,新增了我市分阶段淘汰黄标车的规定。
《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机动车准入制度,对拟在海口市注册登记或外地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排气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空气质量
今后,我市将依法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在以下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一是在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力度上下功夫。全面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特别是12月份集中力量淘汰2255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2014年度任务。二是在加大查处力度上下功夫。在第三阶段区域限行路口开展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执法;开展道路巡查,严格查处“冒黑烟”机动车;到2015年12月,在建成区所有路段对高排放机动车全天实施区域限行。三是在严禁农用车进城上下功夫。加强巡查,严禁农用车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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