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向儿讨房
将3套房产赠与儿子他瘫痪后与儿子打起了官司
父母将房产赠与儿女,家人彼此之间借住对方房屋,给爱人送车……
赠与,原应该是亲人、爱人之间很美好的一种行为。可是,反目之后所引发的的争执,甚至官司,却让人无限唏嘘。与亲密的人对簿公堂,怎么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那么,在赠与发生后,如何避免纠纷,希望案例中的他们能给予您一些借鉴和感悟……
几年前,李博宏与妻子一起,将夫妻共有的3套房产赠送给了儿子。可是,当他骑车出车祸瘫痪后,却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将这3套房产返还给他与妻子。然而,妻子并不同意他的做法……□南国都市报记者何慧蓉
夫妻俩将3套房产赠与儿子
丈夫摔伤后想要回
2011年,李博宏、陈岚夫妻二人跟儿子李杰签订《赠与合同》,将夫妻二人共有的3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杰。同日,3人就这份《赠与合同》办理公证。之后,其中2套房产过户到了李杰名下。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李博宏骑车不慎摔伤,造成高位截瘫。在医院治疗几个月,花去10多万。其中,13万多元是李博宏的哥哥垫付。之后,因这笔医疗费的问题,哥哥曾将李博宏夫妇及侄子李杰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博宏夫妇共同偿还这13万多元的医疗费。
在背负哥哥这笔债务后,李博宏将儿子李杰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他们夫妻与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李杰将3套房产返还给自己,并要求法院确认他享有这3套房产一半的产权。李博宏称,之所以会要求撤销赠与,是因他瘫痪在床后,李杰不愿变卖一间半间房屋让其治疗。甚至在他欠下哥哥13万元后,妻子和儿子还是拒绝卖房,这让他伤心绝望。他认为,李杰未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
妻子陈岚不同意丈夫撤销赠与合同。她说,虽丈夫曾与他人同居,对家庭造成极大伤害,但丈夫出事后,儿子还是给丈夫请了护工,并每个月给丈夫卡里打生活费,已尽到赡养义务。而丈夫出院后,李杰曾表示要把他接回家住,但丈夫希望回到她的住处,在她拒绝的情况下,李博宏搬回父亲家后,迁怒于儿子,将夫妻矛盾转嫁到儿子身上,对外声称儿子不管他。至于那笔13万元债务,陈岚表示自己有能力也愿承担。
李杰表示自己已尽到赡养义务,至于那笔债务,李杰认为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债务,父母有能力偿还。
法院认定
儿子已尽赡养义务驳回父亲讨房请求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赠与合同能否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李博宏夫妇与李杰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符合赠与的相关要件,应视为赠与。该赠与合同签订经公证后,其中两套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故应当认定合同中该部分赠与行为已完成。另一套虽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但签订《赠与合同》后,李杰一直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李博宏受伤后,李杰一直为李博宏聘请护工,并支付部分护工费,每月还给李博宏2千元生活费。李博宏住院期间,李杰每天探望,并给父亲送饭。
法院认定,李杰已对李博宏尽到了扶养义务,李博宏主张李杰不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侵害其权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驳回李博宏的诉讼请求。
赠与发生后
能不能反悔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撤销分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夫妻共同赠与只能撤销个人部分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所谓赠予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这种任意撤销权是有限制的: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法定撤销,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采用哪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登记,赠予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构成撤销事由。
针对本案,李博宏在赠予合同中并无其他约定义务,且赠予合同已履行完毕。同时,李杰在李博宏生病期间也尽到了赡养照料的义务,又不存在赠予合同法定撤销条件的其他情形,李博宏要求撤销赠予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赠予合同赠予的是李博宏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财产中仅一部分属于李博宏个人。即便李博宏可行使撤销权,他也仅能撤销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予,而不能撤销他妻子赠予的那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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