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一种治理模式,宪政从定义上来讲是一种意识形态。宪政这个概念来自进口而非中国,如果翻译精确一点的话应是宪政主义,而主义就是一种意识形态。作为治理模式,依法治国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意识形态,宪政主义则是一套完整的价值观,具有处方性和规范性。
规范性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有的宪法是宪政主义的宪法,有的宪法不是宪政主义的宪法,有的宪法再完善、执行得再好也不是宪政主义。依法或依宪治国的国家不一定是宪政主义国家,不依宪治国的国家则可能是宪政主义国家。
举例来说,英国不是依宪治国,它根本没有宪法。英国是习俗治国,但它是一个宪政主义国家。宪政主义有独特的文化、政治、宗教背景,说穿了就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宗教和文化背景,这和中国的历史不一样。中国的宪法不是宪政主义的宪法,中国的依法治国或依宪治国也不是宪政主义,这是一个现实。
另一个问题就是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后,有人开始讨论党大还是法大以及党和人民之间权力区分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在中国,党在宪法里,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保护党的领导,党通过宪法执行它的领导,这是一体的,不能硬分开来。因此,党和宪法是一体的,党和人民也是一体的,这是质的关系,不是量的关系,是中国制度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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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政”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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