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从2014年12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时,不得接收已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
据了解,对于滞留在参保人员手中的人事档案,持档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
(一)持档人目前所在单位有档案管理权的,应将档案交回现单位管理;
(二)持档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应将档案移交至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如国资委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等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管理;
(三)持档人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应及时将档案交回单位管理;
(四)持档人原人事关系在外省、自持档案来我省就业的,应将档案托管在原人事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等有档案管理权的部门;
(五)持档人属退役军人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军转办(自主择业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申请保管其人事档案;
(六)持档人已经失业且原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存在的,或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的,应向参保地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保管人事档案。
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持档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由其档案管理单位(部门)按规定将人事档案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档案材料记载的内容,对其出生年月及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予以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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