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惊动全国的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开庭,法庭上林森浩几次变供,表示对各方负责,一手洋洋洒洒的陈述手书中看起来充满了内心的独白:对黄洋家庭的道歉与悔过。其辩护律师与法医也为林森浩找到了案件的另一个突发点,即黄洋或死于乙肝爆发,也就是说林森浩投在水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有可能不是导致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
此番言论一经曝光,舆论场上立即一片哗然,称林森浩“杀人狂魔的作秀手段”,谩骂与指责也纷纷指向法医与辩护律师。“为凶手辩护,良心何在?”此番种种,是社会道德审判的一种正常反映。但是若从司法体系与法律制度的专业角度上讲,是缺乏理性与公允的。它存在排除案件所有疑点的必要,至少是谨慎而又合理地去追证疑点,即我们所说的“合理的怀疑”。
林森浩投毒案发展到现在,所有的前情加起来与史上轰动的一则案件有异曲同工之处,即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在《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写道:“尽管理性的人可能并不认同最高法院的结论,如果我们真的愿意容忍一些无辜的人被不尽完美的司法制度处死,那么我们就应该更愿意偶尔错放那些人人都以为有罪的被告,以保全那些通常与真相无关的价值。”我想这是对“合理的怀疑”的最好解释。林森浩或许是杀人凶手,但是倘若在取证、鉴定以及抽样调查的步骤中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走,那么得出来的结论是不那么令人信服的,它缺乏法律上我们所追求的程序正义。审判也就失去了一定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是对生命与自由的重视。律师存在的意义不一定是伸张正义,却一定是为自己的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因为每一个恶人或许不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恶人,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每一个“合理的怀疑”都应该是法官所重视并认真对待的,因为案件上的细节决定了嫌疑人所应承担的量刑与责罚。我们不要求法律开罪恶人,但是我们需要一个真正意义上体现正义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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