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王某某多次奸淫一名精神发育迟滞的13岁幼女,第三次对被害人奸淫导致被害人引产。据了解,该幼女还是其儿子的校友。12月17日,记者获悉,王某某最终被海口秀英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王某某,男,1972年海南省海口市,文盲,农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阿丽(化名)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儿子为校友。2013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明知姚某系幼女且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况下,在其打工的一花房内,通过金钱引诱的方式对阿丽(时年13岁)进行奸淫。此后至2014年2月间,王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分别在其打工的花房内、阿丽住处及海口市南海公园的草地上三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致使被害人怀孕31周后引产。经鉴定,王某某系阿丽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被害人阿丽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强奸、对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对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强奸、强奸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的事实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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