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老东家200万“封口费”
海南一药业公司离职女高管终审被判10年
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海南康某药业公司前审计部负责人何某梅收下了公司50万元“保密费”。康某药业报警后,警方追回了50万元,何某梅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经海口秀英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何某梅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何某梅,现年46岁,于2010年7月进入康某药业公司,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何某梅有义务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2012年年底,因公司审计部要迁往广东,家在海口的何某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1月8日上午,何某梅向康某药业公司董事长洪某某提交了一份《关于海南某药业公司违法处罚情况的法律意见》,向洪某某表示其掌握了公司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已经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要求公司以保密费和特别嘉奖为名支付200万元,并告知洪某某只有支付该笔费用,她才会为公司保密。
同年1月21日,何某梅在腾讯微博和股吧论坛发表文章,内容为某公司审计人员发现了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后,遭公司方销毁证据资料,暗示公司存在严重问题。董事长洪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害怕何某梅继续散布影响公司形象、信誉的负面信息和言论,委托监事会主席何某与何某梅商谈。当日16时许,何某约何某梅商谈,要求何某梅停止损害公司利益和信誉的行为。何某梅称公司要答应她的要求,否则,她不会为公司保密,要求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再谈。洪某某被迫让公司财会人员向何某梅汇入50万元。
案发后,汇给何某梅的50万元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康某药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康某药业公司200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院判处何某梅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何某梅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以自己是担心受到牵连而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而康某药业公司是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而收买何某梅等理由,称何某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海口中院认为,何某梅作为审计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但其没有依法履职,反而借此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该院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公司”)原审计部经理何晓梅,在离职期间涉嫌敲诈勒索康芝公司一案,秀英区人民法院经过先后两天开庭审理,12月11日下午庭审结束。检察院认为何晓梅通过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康芝公司200万元(实际取得50万元),应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则称康芝公司为掩盖其严重违法行为,设计陷害何晓梅。因何晓梅在看守所里实名举报康芝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今年7月,康芝公司被中国证券会海南监管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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