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8时许,从三亚梅山往崖城方向的国道225线361km+2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两人当场死亡。事发后第二天,大货车司机马某伸被一名同乡担保外出。获悉马某伸被担保后,死者家属黎先生产生质疑,“马某伸的情况并不符合担保程序,而且担保人也不符合法律要求,为什么三亚交警部门会允许马某伸被担保外出呢?”
12月18日,家住乐东黄流镇的黎先生向记者反映,11月28日上午,其父亲乘坐朋友孙某官驾驶的摩托车途经国道225线361km+200m处路段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鲁H7XX6挂)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黎先生父亲和孙某官当场死亡,大货车司机马某伸随后前往派出所报案。
黎先生说,事发后他们家一直在等待三亚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可没想到的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马某伸居然被人担保外出了。黎先生说,经过初步协调,马某伸委托朋友赔偿他们一家5万元的丧葬费,孙某官一方也获得了相应赔偿。“从11月28日到12月17日,我们多次前往三亚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咨询该起车祸的调查进展,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肇事司机马某伸也断了音讯,”黎先生说,他向律师咨询获悉,造成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是必须被拘留的,不具备被担保资格。此外,马某伸的担保人李某伟并非海南本地户籍,在当地也没有固定资产,这并不具备作为担保人的条件。
三亚市交警支队法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期限一般是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由于目前暂时无法认定大货车司机在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所以交警部门无权对大货车司机进行拘留。大货车司机马某伸是山东人,在海南当地并无固定住所,为了确保其能配合调查工作,因此给马某伸办理了交通事故担保程序。其担保人李某伟是马某伸的一名亲属,是海南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符合作为担保人的条件。
据交警介绍,作为担保人首先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而这些条件李某伟都符合,此外,作为担保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死者家属方对此事仍有疑虑,可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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