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4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刘琼 李伟文)24日,海口网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若干意见》已经生效,开始执行。
该《意见》共有22个条文,主要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对完善拒执犯罪行为相关追诉程序方面进行了细化,对公检法三家的职责分工、办理拒执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等事项进行了专门规定。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并逐步通过网络等手段高效完成执行案件的协助工作。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完成涉及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户籍、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查找、限制出境、车辆的查扣冻结过户等事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持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在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提供人民法院介绍信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地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快速、便捷的协助工作,及时将协助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意见》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执行人员的工作记录和证言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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