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50多万元,12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临高县原副县长陈卓尔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1961年出生的陈卓尔,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学文化,2003年6月至2010年2月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党组书记;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任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县财政机关党委书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任临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任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县财政机关党委书记;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任临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一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卓尔在担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和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建设深海网箱工程项目、发放网箱补助、渔船柴油补贴、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深圳华油公司、海南深海网箱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商陈某某等公司和个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450.0114万元。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卓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卓尔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退出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陈卓尔表示考虑之后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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