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此项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获得了广大城乡居民的热烈拥护。6月17日,省政府颁布施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标志着全省正式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数百万参保群众,必将从制度整合、政策优化中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统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根据《办法》,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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