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法院表示已是轻判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钟莹莹 王栋报道年仅3岁的继女不愿洗澡,怀孕后妈怒极将其打死。昨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后妈虐打儿童致死案在清远市看守所终审宣判,清远市中级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暴躁后妈推倒幼女致死
在认识现任丈夫老许之前,曾某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2012年5月,曾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为湖南老乡的老许,随后即与老许及其前妻生育的不满3岁的女儿小佳一起生活。为阻止老许与前妻联系,曾某经常大发雷霆,怀孕后更是时常对非亲生的小佳严厉苛责,打骂不断。
2013年1月1日下午5时,曾某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小佳哭闹着不愿意。一怒之下,曾某用手打、推小佳的脸和颈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刚开始,曾某并未在意,但之后小佳开始神志不清,伴随有呕吐和昏迷症状。曾某这才叫上亲戚一起将小佳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伤情太重,小佳于一周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小佳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
小佳被打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在医院将曾某抓获。由于曾某当时怀有身孕,办案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3个月,曾某不服提出上诉。
后妈算家庭成员获轻判
清远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从曾某的殴打方式和部位,以及小佳头部左枕骨粉碎性骨折等伤害后果,可见其在实施殴打时的力度,显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应属间接故意,因此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有积极赔偿的情节,同时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案发后曾某积极送医救治,留在医院守候没有逃走,遂改判曾某有期徒刑12年。
“还是判得那样重啊。”在看守所听完法官宣判后,曾某无力地说。
经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产或物品,甚至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但其实并不是,父母殴打孩子,造成一定后果的,依然要和普通人一样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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