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委原组织部长李志江
新华网太原12月31日消息,山西省纪委31日对外发布,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山西太原市委原组织部长李志江、阳泉市郊区原区委副书记杨艳红、盂县法院原院长杨玉春、大同市统计局纪检组原组长黄林凤、左云县审计局局长闫传平、运城市盐湖区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畅慧珍等6名官员被处理。
经查,2013年1月至3月,时任太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的李志江借召开工作务虚会、座谈会和调研之机连续三次公款宴请,共计花费9.1万余元。其中,“务虚会”支出(包括住宿费、酒水餐费等)8.5万余元,以“全市电教(远程)工作会议”会议费名义,公款支付其他两次宴请费用6039元。另外,李志江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经太原市委常委会研究,并经山西省纪委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志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6年至2013年1月,阳泉市郊区原区委副书记杨艳红在担任平定县总工会主席期间,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决定为县总工会、地税局、财政局等单位发放奖金、礼品和福利,折合人民币共计37.18万元。仅2013年1月16日至25日,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仍顶风违纪连续四次发放款物折合人民币9.18万元,其中,杨艳红个人领取1万元,购买礼品2.18万元。另外,杨艳红还存在收受巨额贿赂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经阳泉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阳泉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杨艳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2年12月7日,时任盂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杨玉春与其丈夫使用警车到山东青岛看望女儿,该警车在青岛某小区停放一个星期,被网友拍照上网,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2013年7月,杨玉春因本单位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追责。此后其仍不引以为戒,在2014年10月3日国庆假日期间,再次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杨玉春多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阳泉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阳泉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杨玉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杨玉春行政撤职处分,其法律职务,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黄林凤在任大同市统计局纪检组长期间,向下属单位打招呼,致使其子张某长达18个月不上班“吃空饷”。2012年12月1日,黄林凤为其子在云冈建国饭店举办婚宴,宴请达350余人,收受礼金15万元。经大同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大同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黄林凤撤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处分;对其子张某多领工资及补贴6.2万多元收缴国库,张某所在单位对其予以解聘。
2009年,左云县审计局局长闫传平以开展税费清缴工作为由,向大同某煤炭企业借用一辆东风本田 CR-V 机动车,专项工作结束后,闫传平未将该车归还企业。2011年、2013年左云县开展党政机关清退违规用车活动,县审计局及其本人既未申报,也未退还,直到2014年4月县纪委调查时才将该车归还企业。经左云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左云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闫传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4月,时任运城市盐湖区教育局教研室主任的畅慧珍带领盐湖区18所学校的部分校长和教学骨干赴天津和青岛两地参加跨区域梦想课程交流活动。期间,畅慧珍擅自带领参加学习交流的人员到青岛、北京等地景点公款观光旅游。经盐湖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畅慧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盐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畅慧珍行政记过处分,区教育局解聘畅慧珍教研室主任职务;区监察局给予公款旅游的6所学校校长行政警告处分。(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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