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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父母获206万赔偿:每一分都是儿子的命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5-01-01 11:35

  昨日,呼格父母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呼格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新华社记者 邵琨摄

  昨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该决定,国家将向其父母赔偿共计2059621.40元。随后,内蒙古高院官微就呼格吉勒图案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了说明。

  此前6天,也即12月25日,呼格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047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15555.5元,生活费160200元,总计3723335.5元。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

  经过与呼格父母协商,内蒙古高院于12月3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呼格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47580元(国家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2379元×20),呼格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元(为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共计2059621.40元。

  内蒙古高院作出该决定的速度超出呼格家的预期。对于赔偿结果,呼格家表示“能够接受”,但强调钱多少都不能弥补此案带来的伤害。

  资料显示,呼格案是中国冤假错案中,被告人死亡后执行国家赔偿的第一例。

  1996年4月,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警方认定为一起女厕奸杀案凶手。案发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奸杀案疑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杀人案中的一起就是当年这起女厕奸杀案。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后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释疑1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

  内蒙古高院表示,该国家赔偿案件是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为依据提起的,而呼格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呼格吉勒图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这个数额是内蒙古高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赔偿数额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是综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到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予以协商和决定的。

  释疑2 为何呼格被羁押也获赔偿?

  内蒙古高院表示,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因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若属原判死刑已经执行的情形,侵犯的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生命权,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权。这两项权利的赔偿,分别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本案呼格吉勒图生前受到羁押,虽然时间不长,但也依法予以赔偿。尽管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书面申请中没有单列此项赔偿请求,但本着依法赔偿和主动告知权利的要求,协商中内蒙古高院主动对此予以释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要求将此项赔偿内容写入赔偿协议和决定。故内蒙古高院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释疑3 为何赔偿不含父母生活费?

  内蒙古高院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虽然规定,“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赔他字第17号和(2006)赔他字第4号两个个案答复精神,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释明了生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无劳动能力且其他生活来源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无其他生活来源。

  ■追访

  呼格家人下一步关注追责

  对于呼格案20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能接受这份决定,但钱的多与少,怎样也弥补不了家人的伤痛。

  呼格的大哥昭格力图介绍,呼格案的国家赔偿,家属一切都是按国家法律框架走,从未漫天要价,这一数目在家人能接受的范围内。

  尚爱云流着泪说,两百多万的赔偿只是一个数字,“每一分钱都是儿子的命”,虽然国家赔偿了,但此案给家人的伤害就像烙印,烙在心里无法愈合。她表示,拿到国家赔偿后,会给儿子买一块好点的墓地。呼格现安葬在呼和浩特郊区,墓地简陋,而且面临拆迁。

  家人对国家赔偿的速度表示满意。昭格力图表示,呼格案自进入再审程序后,到今天的赔偿,速度相当快,“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毕竟我们上访了9年”。

  呼格家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关注呼格案的追责:究竟是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哪个人在呼格案中出现问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昭格力图表示:“我们不是要针对哪个具体部门、具体哪个人,我们(追责)是希望大家能从中得到教训”,“希望以后,类似的冤假错案再也不要出现了,这是我们一家人的新年愿望”,昭格力图如是说。

  针对内蒙古高院做出的呼格案国家赔偿,该案当事人所聘请的代理律师苗立昨日表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决定,法院尽可能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家属对结果也比较满意。

  苗立对新京报记者介绍,这份决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尤其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法院考虑到案子的特殊性,对当事人伤害较大,最终1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超出了原则性规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苗立介绍,这份国家赔偿中,还有对呼格羁押60天的国家赔偿,12041.40元,“虽然数额不大,但意义重大”,它说明法院特别注意到这一部分,对呼格60天的羁押也是错误的,它是对呼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

  通过对比,记者发现呼格吉勒图案的国家赔偿数额已破纪录,特别是百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这对类似冤案的赔偿肯定会有示范和指导意义。此外,毛立新对冤案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建议强化问责、细化制度。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分析1

  精神损害赔偿差距大

  滕兴善和呼格吉勒图都是因冤案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人,两人家属获得的国家赔偿金一个是66万元,一个是205万余元。数额为何差距这么大?毛立新指出,主要差在精神损害抚慰金。

  毛立新说,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和第34条第3款规定,因冤案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还有冤案当事人死亡之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两部分都规定得很明确,没有变通余地。”

  滕兴善案是在2006年左右申请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是在2014年,两案对应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两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不相同。因此,滕兴善案这两部分的赔偿金只有几十万元,呼格吉勒图已经是100多万元。

  毛立新指出,呼格吉勒图案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100万元,这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才增加的规定,而2006年的滕兴善案赔偿金没有这一部分。“2010年以前的国家赔偿很少能有上百万的,原因就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2

  百万精神损害金还低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毛立新指出,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规定,即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毛立新指出,呼格吉勒图案件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突破,超过了之前任何冤案的赔偿数额。“浙江叔侄案每人获得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之前最高纪录。其他的案件一般赔个10万、20万。”

  毛立新认为,最高法司法解释用的是“原则上不超过”,没有限制数额,超出其规定也是合法、合理的。“呼格吉勒图案毕竟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100万精神赔偿虽然比以前高,但总体而言也不算太高。一条人命很难说用多少钱来赔。我觉得相对于一条人命,100万的精神赔偿还是低了点。”

  毛立新同时说,参照国外和我国台湾,一条人命赔偿200多万,是法治国家比较低的标准。他认为,此数额刷新了纪录,树立了新的标杆,对于将来类似冤案的赔偿肯定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分析3

  补助是地方财政照顾

  针对因冤案被错误关押和因冤案死亡的国家赔偿标准的区别问题,毛立新指出,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二者都有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区别在于,被错误关押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因冤案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赔偿项目中,部分也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有关。毛立新指出,每起案件的情况不同,申请赔偿的时间不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也在变化,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没有统一,因此最终的数额也不同,差距甚至会很大。

  毛立新还指出,有些地方,对于冤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金以外,还以生活补助的方式给予了一些钱款。比如,赵作海拿到的65万元中包括15万生活困难补助费。“这是地方财政给予的照顾,原因还是国家赔偿数额上不去。国家赔偿数额上去了,就没有必要给困难补助了。”

  分析4

  追偿责任人应出细则

  毛立新认为,国家赔偿款其实都不应该由国家财政买单。“《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比如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毛立新指出,该追偿条款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实施过。“追偿的前提是问责,但很多冤案基本就没有认真问责过。责任本身不明确、不清楚,向谁追偿呢?”

  毛立新认为,现在有些案件,不是检察官、法官个人能定的。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很多是集体决策。案件出了问题,参与决策的人没有人站出来承担责任,“除了刑讯逼供能找到具体责任人,整个办案经过很难找到具体责任人。集体负责就是没有人负责”。

  “责任落实了,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谈得上追偿。”毛立新建议对于追偿的问题出台细则。

  分析5

  经营损失没索赔依据

  对于企业家被错误关押导致企业经营性损失的赔偿问题,毛立新认为,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也是不赔的。

  他介绍说,有不少案件都涉及这个问题,有的企业家在被错误关押后申请几个亿的国家赔偿。从最高法前两天公布的国家赔偿指导案例来看,企业经营性损失没有获得支持。除非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其他人的民事责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便是有人故意违法办案,故意办错案,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毕竟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

  毛立新指出,公安部、最高检出台过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要慎重,毕竟贸然采取强制措施会带来很大社会和经济上的问题。依法办案,防止抓错人,是讨论这一问题的根本前提。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编辑:覃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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