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4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一副总经理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承建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方送的好处费共72.5万元。4日,海口网记者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获悉,龙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据了解,符某某曾任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从2003年至2014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一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工程承建方陈某林、朱某许、王某善等16人关照、支持和帮助,为他们谋取利益。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因某吴姓局长出事,符某某将收受王某善的好处费2万元退还给王某善。2013年11月27日,因朱某许出事,符某某将收受朱某许的好处费6万元交到海口市纪委廉政账户。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承建方的好处费共7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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