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和珩是东方市八所镇的一名居民,7年前,他承包了该市四更镇四更村50亩的荒地计划种树,但后来因故一直没有种成。但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7年后,发生在这片荒地上的“毁林”事件却将他卷进了一起刑事案件之中。2013年,何和珩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当地警方刑拘,后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在取保候审一年后,他被法院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面对这一判决,何和珩四处喊冤,坚称自己无罪。
在因“毁林”涉案后,何和珩多次对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做出的《东方市四更镇四更村海坡地毁林现场调查报告》表示质疑,而这份报告正是司法机关重要的断案依据之一。
他认为涉案地原本就是荒地,根本没有林木,该所在不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做出相应毁林评估鉴定报告且被警方作为定案依据,涉嫌违法违规。
发生在“荒地”上的毁林案
2007年3月13日,何和珩与该市四更镇四更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一块位于四更村“海坡地”处一块面积为50亩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何和珩一次性向发包方支付了30年土地承包金3万元。在该土地承包协议上,载明该50亩土地为“荒地”。
何和珩在递交给相关部门的一份情况反映材料中称,他与四更村委会签订了该50亩承包荒地合同后,原准备栽种沉(陈)香树,后因为地质不宜而放弃,一直闲置至2013年3月份。
2013年3月18日,他的一名朋友与他谈及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经协商,谈定了以37万元转让该土地承包权,双方并形成了口头约定:要求此地只能种植,如果要改变其用途,就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事后,何和珩带朋友去实地查看了土地四至范围。据何和珩在情况反映材料中称,他此后收到了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相应土地承包权转让款。
2013年5月14日,何和珩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当地森林公安此前立案调查何和珩涉嫌滥伐林木一事,是源于去年3月26日有人向警方举报何和珩,称其通过他人雇请3部机械进行施工,准备修建虾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该林地上的林木遭滥伐”。
“在警方给他所做的8份口供里,他(何和珩)没有一句承认自己滥伐林木。”何和珩的一名亲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前述土地承包权转让后,该承包荒地有人动用机械施工是事实,但与何和珩没有关系,“雇请机械施工与何和珩没有任何关系。退一万步讲,就算机械施工与何和珩有关系,也不构成滥伐林木,因为这块地上没有直径1厘米以上的林木,只是一些零星的再生灌木。”
3份毁林调查报告成定案依据
对于何和珩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海南省森林公安技术鉴定部门出具了一份《“海坡地”被毁林木调查评估报告》,认定的被伐林木面积为46.9亩,林木蓄积量为138余立方米,株数为2392株。事后,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先后3次委托海南省林科所,对被推毁的海防林重新调查所毁林地的面积、树种、株数及蓄积量进行评估鉴定。
2013年6月17日,海南省林科所做出了一份《东方市四更镇四更村海坡地毁林现场调查报告》“海林研调查字【2013】42号”。该报告称,受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的委托,该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林奖和陈平妹在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协警及护林员等人的现场配合下,于2013年6月17日到毁林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内容为“被采伐林地的面积、被伐林木的树种、株数及蓄积”,并采取“周边选择样地”的调查方法。
最后调查结论为:海坡地毁林面积共为45.3亩,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树种为木麻黄;林木的活立木总蓄积量为40.32立方米;胸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以上的林木株数为810株。
2014年2月10日,海南省林科所又受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又做出了一份“海林研调查字【2013】125号”的《补充材料报告》,调查结果称,涉案林地上原有的植被有:仙人掌、马缨丹、飞机草等灌木和草被植物。该补充报告称,可通过人工管护和人工施放营养土等办法恢复地表植物和基本的林业种植条件。
2014年7月16日,海南省林科所再次受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的委托,又出具了一份《东方市四更镇四更村海坡地现场调查报告》“海林研调查字【2014】93号”。这份报告与前述【2013】42号报告内容基本一致,调查结果的相关毁林数据,也与前两份调查报告完全相同,属于综合性调查报告。但在这份“实地调查报告”中,还提到了护林员倪某某等人员到现场配合。
据记者了解,上述相关调查报告,是森林公安等司法机关办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被写进调查报告的护林员称自己未到现场
但省林科所做出的上述毁林调查报告,却遭到了何和珩及其辩护人的强烈质疑。
何和珩一方认为,上述3份报告虽名为“调查报告”,但其性质属于鉴定报告。本案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委托省林科所对涉案林木蓄积量进行分析,其实质就是一种鉴定行为。而在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书里,也有委托省林科所“评估鉴定”的字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有相应资质。但经过他们查询证实,海南省林科所并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也没有相关的鉴定资格。“既然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鉴定人也没有鉴定资格,那么做出的毁林面积、毁林蓄积量等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何和珩的家人认为,办案机关将该不具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作为办案重要依据,这是违法行为。
另外,何和珩还质疑省林科所相关人员并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即单凭办案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做出上述调查报告。
“几份调查报告内容高度一致,毁林亩数及蓄积量等都一样,且都精确到了小数点,这与常理不符。”何和珩的家属称,在相应调查报告中还专门提及有护林员倪某某在现场配合,“但倪某某出具了书面证词,称他当时并没有在现场配合海南省林科所工作人员调查。”
12月18日,记者为此专门赶赴东方市四更镇四更村,到涉案林地实地走访,并见到了护林员倪某某,他向记者证实,省林科所在调查报告中提及他在现场配合调查并不属实,“当时并没有人通知我去配合,我对此并不知情。”
倪某某还向记者表示,涉案土地的南边地带确实是林地,但这块涉案土地是一块荒地,上面只有一些零星的再生灌木,“称不上是林木,你看西边那块地就知道了,这块地当时的情况,与西边那块地一模一样,也是些零星灌木。”
“如果是林地的话,谁敢发包给他(何和珩)?”四更村原村支书、村主任吉进洪也向记者证实,何和珩在2007年3月份在他经手下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地是荒地,在协议上都写明是‘荒地’,地上有仙人掌、杂草等植物,还有零星次生苗,直径根本就算不上公分的。”吉进洪认为,“说人家毁林,那就要找到赃物,40多立方米林木、800多株胸径5公分以上的树木,去哪里了呢?谁砍的,怎么运出去的,卖到哪里去了,又是谁买了,卖了多少钱,这些都需要查实才能定案。”
“仅供参考”的办案重要依据
12月17日及18日,记者就此先后两次前往东方市森林公安局采访。针对该案,该局相关负责人也回应了何和珩及其家属的相关质疑。该负责人称,他们确实是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四更村海坡地有人毁林。“何和珩的家属提出'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时间,要早于报案人的报案时间’,我认为并不奇怪。”该负责人称,也有可能公安机关早就掌握了该毁林线索,报案人是后来报的。
对于涉案人员何和珩一方提出“省林科所调查人员是否到现场”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案件不是该局主要办理,他们是协助配合“专案组”工作,因为案件是属地管理,他们只是履行相关办案程序。但海南省林科所所做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实是他们办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省林科所是否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问题,该负责人没有做出相应回应。
12月23日上午,记者就海南省林科所是否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当时调查人员是否到现场勘查,几份调查内容及其结论为何高度一致等问题,采访了省林科所3次受派参与四更村海坡地毁林调查的工作人员林奖。
林奖向记者表示,他们确实是亲自到了现场勘查做出的调查报告。至于几份调查报告内容高度一致的问题,他解释称,由于几份调查报告之间的间隔时间长,后面的调查报告确实参考了前面的调查内容。至于护林员倪某某否认其“到现场配合调查”的问题,林奖解释称,当时他问办案民警,护林员叫什么名字,办案民警告诉他以后,他便在调查报告中写上了“倪某某”的名字。
记者追问:“随意写上护林员的名字,你觉得这样符合相关调查程序吗?”林奖在电话里笑了笑,没有正面回应。当记者提及相应鉴定资质的问题,林奖让记者去问单位。然后又解释称:“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我们为底下林业(森林)公安局提供服务。我们不是鉴定,是调查报告,仅供有关单位参考。”
记者从海南省林科所提供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上,并没有找到“评估鉴定”的业务内容。其业务范围也仅仅是: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调查监测和评价等,以及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等内容。此外,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上,记者看到其单位名称“省林科所”后面还在括号中注明了一个“海南绿岛林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
司法厅:没有登记的鉴定机构结论无法律效力
“海南省林科所没有在我们这里登记。”12月24日上午,海南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到省司法厅进行登记。该负责人表示,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3大类。“他们(省林科所)应该是属于3大类之外的,其鉴定结论,办案机关及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该负责人认为,司法鉴定,必须鉴定机构要具有资质,相应执业人员也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专业资格证书:“由于相关的管理机制不是太健全,有许多没有资质的机构也在从事鉴定业务,打擦边球。严格上讲,是不允许的,其结论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记者还就司法鉴定的问题咨询了律师。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刑案资深律师杨虹向记者表示,按照海南省林科所的业务范围,该单位并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他们对现场进行调查后,只能做出现场客观情况的描述,不能对毁林面积、毁林蓄积量做出鉴定结论。”杨律师认为,海南省林科所做出的相应调查报告,已经超出其业务范围,其调查结论也不能作为办案机关的断案依据。
记者了解到,9月10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1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和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2000元。何和珩对此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文昌将用3至5年恢复风毁林木 海防林将混种椰子树和木麻黄
海南省森林公安公布毁林占地等犯罪行为举报电话
万宁2砖厂被指开山毁林取土 侵占华侨祖坟
陵水县林业局被指带头毁林续:打涉林犯罪宣传护林法律
三亚一工地山体滑坡 曾因毁林挖山被声讨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