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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著作权法成为保护创作的利器
让著作权法成为保护创作的利器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王琎 时间:2015-01-06 09:42

  2014年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五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名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判决甫出,于正工作室随即发表声明,称将依法提起上诉。

  这起诉讼所引发的舆论热议,是近年来一系列著作权纠纷的延续——中华书局诉国学时代侵权案、“钱钟书杨绛书信被拍卖”事件等的轮番上演,使著作权益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这种情形的出现,与文化市场的日益繁荣有关,更直指我国著作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法节奏和速度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全面深化,我国文化产业迎来了大发展大繁荣,与此同时,新型著作权纠纷井喷式涌现。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曾在2001年和2010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2011年7月启动的第三次修订至今尚未结束。“法律从它判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后了。”虽然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但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法律必须紧跟时代脚步,否则,法律的“滞后”问题不仅会削弱其预测功能,更可能成为改革和维权的羁绊。

  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在侵权惩罚机制方面存在着缺陷,因此虽有法可依,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以较低赔偿获得高额侵权收益、败诉并不影响侵权人职业发展和侵权作品销售等问题,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如果不在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和著作权侵权禁入制度,琼瑶诉于正案恐怕很难对后来人产生震慑效应。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去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最终结果如何取决于各方博弈;而著作权侵权禁入制度的建立则有赖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指出,将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探索在打击侵权假冒重点领域对失信行为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这对于著作权保护不失为一个借鉴。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立法的双重目的。保护和传播,二者看似矛盾,实则不然,“诚信”是其关键纽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讲道德、讲诚信的经济。只有以有力的制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以健全的立法让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创作者才有干劲,文化市场才能充满发展活力。

  个案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不论琼瑶诉于正等侵害知识产权案的二审结局如何,我们都有理由相信,此案必定会促进民众版权意识的觉醒,也会对著作权法尽快修订完成起到助推作用。

 

 

(编辑: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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