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海口市纪委监察局获悉,1月5日,海口市纪委监察局出台《海口市纪委监察局“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实施。办法规定了10种行为可启动“一案双查”进行追责,领导追责可移送司法处理。
“一案双查”既查当事人又查领导
办法要求,各区和市直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党委(党组)以及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纪委(纪检组)实行“一案双查”。
该办法所称的“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同时,办法明确,“一案双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过罚相当以及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又要引导激发各级党组织抓早抓小、预防在先、勇于担当、忠诚履责的积极性。
10种行为启动“一案双查”处理
办法规定,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干部群众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报告职责,直至案件当事人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或在上级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的;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通过巡查反馈、监察建议、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过媒体曝光,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最终演变为腐败案件的;
在领导班子任期内,本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领导班子多人因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名义通过并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市委二十一条规定行为被查处的;明知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市委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甚至参与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市委二十一条规定问题线索,敷衍应付甚至袒护包庇,被上级机关查实的;其他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
此外,“一案双查”的定责处理,必须根据调查的结果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责罚相当原则和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诫教育、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纪律处分,即纪处分或者政纪处分;司法处理,即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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