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这场房产之争中,母亲原本是被判定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婆婆依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提起上诉,使得原法院判决以审判程序错误而被推翻撤销。那么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的内容侵害其他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且看本期案例便知晓。
丈夫去世后,自己母亲和亲家婆婆争房产
家住三亚的刘珍(化名)在1998年8月同丈夫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儿子牛牛(化名),过着简单的生活。可惜天有不测风云,丈夫在2009年9月突发脑干出血疾病去世。可令刘珍没想到的是,丈夫的离世,却是一场房产之争的开始。
丈夫去世后,婆婆王丽(化名)便于2010年11月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儿媳刘珍和孙子牛牛的法定继承纠纷之诉,其中有要求分割儿子遗产中一座位于三亚的4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房的诉求。据介绍,刘珍是在2009年7月取得的该房产的土地房屋权证。
在接着的2011年7月,刘珍的母亲陈玉(化名)开始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对该房产的物权确权之诉,请求将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其所有。陈玉诉称该房屋实为其出资20万元购买,由于考虑到其与老伴过世后房产也要归小女儿刘珍所有,便与刘珍约定:将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刘珍名下,父母过世前,房子所有权归陈玉所有,过世后房产归刘珍所有,刘珍还承诺今后由其负责照顾父母。
而在2011年1月,母亲陈玉发病住院,急需费用治病。因刘珍家境不宽裕,不能从经济上帮助母亲解决医疗费用。母亲便要求刘珍配合将房产出卖以解决当前困难,但却遭到了刘珍的拒绝,于是母亲便提起该案诉讼。
面对母亲的起诉,刘珍书面答辩,认可其所述事实,并表示如不能调解,尊重法院判决。基于上述事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便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房产归陈玉所有。而在2013年5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也作出民事判决书,对婆婆王丽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求不予支持。
审判程序不当,法院撤销原判决
在2013年6月,婆婆王丽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先陈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民事判决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刘珍名下,且房产取得在刘珍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可以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刘珍同丈夫二人夫妻共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陈玉起诉的物权确认时,应当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但因原判决未追加必要当事人,存在程序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原来对于陈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民事判决。
据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介绍,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期限为6个月期限,第三人从知道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如果超过六个月也就丧失了该权利;第二、管辖法院为作出判决的法院。该案中的婆婆王丽正是依据前述这一规定,在法定期限撤销了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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